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1135號
TPDV,112,司票,3113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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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135號
聲 請 人 吳育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晨希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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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