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135號聲 請 人 吳育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晨希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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