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71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俊璟有限公司、王浚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俊璟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解散登記,聲請
人應查報相對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若無,則應
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
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
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含董事)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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