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722號
TPDV,112,司司,722,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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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高誠皓家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家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誠皓家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家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並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 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14號卷宗審核,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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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