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岐
邱淑娟
相 對 人 悟覺妙天
王靜華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蔡宥祥律師
陳漢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 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 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 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 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 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 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違反公司法等事件, 相對人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 第104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債權人即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 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49號及109年度 重附民字第68號(含歷審卷)卷宗審核,本件相對人對聲請 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全部敗訴確 定,本院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發文命相對人陳報是否同 意聲請人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具狀表示同意撤銷。 按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請求既經本案訴
訟判決債權人即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此 部分之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