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274號
TPDV,112,司催,2274,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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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周淑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持股證明書,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
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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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