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154號
TPDV,112,司催,2154,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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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李嘉靜(即李清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二、請重新提出「蓋有全體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
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清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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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