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407號
TPDV,112,司促,1840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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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昀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者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緣債務人陳昀寧於民國96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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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