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390號
TPDV,112,司促,1839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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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秋月
林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3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59元 鄭秋月林佑蓉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42963元 鄭秋月林佑蓉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0號)
一、緣債務人鄭秋月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0月24日開始
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務人林佑蓉
理附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債務人林佑蓉為債務人
鄭秋月之附卡持卡人,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
定,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
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2年12月21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05,698元,及其中本金103
,222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止,帳款尚餘105,698
元,其中103,222元為本金;2,476元為利息(112年10月23
日至112年12月21日);未按期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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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