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210號
TPDV,112,司促,18210,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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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債務人邱梅芳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6,469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2,760元整、消費款48,549元整及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45,16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93,709元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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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