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196號
TPDV,112,司促,18196,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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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玉杉 (即蕭樹祥之繼承人)

蕭錦能 (即蕭樹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樹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
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
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緣案外人蕭樹祥於民國09
2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按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時,除本法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一一四七及第一一四八條明文。查案外人蕭樹祥於111/10/25死
亡,依法相對人 蕭玉杉蕭錦能自該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證物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
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865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8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1份,繼承
系統表1份,戶籍謄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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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