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145號
TPDV,112,司促,18145,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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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李東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汪國欽之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
出之支票影本,相對人汪國欽非發票人,另提出之匯款委託
書係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人汪國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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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