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東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對相對人汪國欽之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 出之支票影本,相對人汪國欽非發票人,另提出之匯款委託 書係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人汪國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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