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冠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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