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818號
TPDV,112,司促,17818,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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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195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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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