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萬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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