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661號
TPDV,112,司促,17661,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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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揚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顏駿羽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對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
顏駿羽,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第三
項第五行所述之4筆債權之帳務明細到院。
二、依前項所提出之明細,陳明對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雪芬顏駿羽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是否為新臺幣7,255
,251元?)
三、請具狀陳明,是否僅於本件聲請向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張雪芬顏駿羽請求部分債權新臺幣305,732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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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