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揚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顏駿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對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 顏駿羽,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第三 項第五行所述之4筆債權之帳務明細到院。二、依前項所提出之明細,陳明對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雪芬、顏駿羽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是否為新臺幣7,255 ,251元?)三、請具狀陳明,是否僅於本件聲請向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張雪芬、顏駿羽請求部分債權新臺幣305,732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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