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557號
TPDV,112,司促,17557,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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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鄭太郎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太郎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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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