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鄭太郎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太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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