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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