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12號
TPDV,112,司促,17312,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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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林建君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讚祿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2年1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 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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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