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東陽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德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玉喜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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