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290號
TPDV,112,司促,16290,202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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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雲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晴門市部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樓」建物「最新」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具狀陳明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人究為前項建物所有權人?
抑為該建物之住戶(即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晴門市部)?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如:社區規
約、與住戶簽定之契約等)。
三、承前項,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晴
門市部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圓山郵局存證號碼277
)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
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
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
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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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