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緯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實聯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2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同年11月21日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然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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