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2年度,61號
TPDV,112,原訴,61,20231222,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1號
原 告 陳玟希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葉姸廷律師
被 告 呂佳倩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