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61號原 告 陳玟希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葉姸廷律師被 告 呂佳倩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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