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22號
TPDV,112,勞補,422,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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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
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外,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
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查聲請人並
未經其他法定機關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復未提出事
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聲請人逕向
法院起訴,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萬2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
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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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