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13號
TPDV,112,勞補,41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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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13號
原 告 賴虹羽
洪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字自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
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
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
。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
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分別請
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一審應暫收費用 1 賴虹羽 192,299 2,100 700 2 洪庭萱 180,524 1,990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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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字自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