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80號
TPDV,112,亡,8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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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史萬菊

非訟代理史萬春
失 蹤 人 史萬秋 最後

關 係 人 史萬東
史萬梅
史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史萬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 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 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史萬菊為失蹤人史萬秋之妹,史萬秋於 民國65年7月1日起失蹤後,迄今已逾4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失蹤死亡等語。 按失蹤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 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 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 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 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 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法第8條、 第9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 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 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 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95至10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史萬秋之勞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 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料、65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65 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65年7月1日迄今是否曾向戶 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 人自65年7月1日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 等手續,查知失蹤人於82年4月23日申領換發新護照後,已於8 3年9月26日入境我國,嗣於88年4月27日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板院文刑齊科緝字第413號發布 通緝;其於104年12月3日遭啟發米店退保後即無勞保與就保之 投保資料,並自105年至111年間無所得,名下僅有臺北市南港 區土地1筆,另失蹤人無上開其他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 IR 查詢系統、健保Web IR 查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112年11月14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2084號函、臺北○○○ ○○○○○○112年11月15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26010674號函、臺北 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3663 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1月21日領一字第1125335285 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第37至89頁、第107 頁),經核尚無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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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