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28號
TPDV,112,亡,28,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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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荒股)

失 蹤 人 劉金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劉金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弄0號)於民國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金增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金增臺北市大安高齡長者, 戶口多年未受校正、尚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且查無殯葬 、出境及健保資料,並自民國87年11月2日起經臺北市大安 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誤載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註記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等語,業據提出北市大 安區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 及函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全民健保資料、戶籍資料等件 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復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 務所函及函附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 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等件在卷可稽 ,又參上開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 記載「(特殊註記)失蹤人口;(起始日期)民國87年11月2 日」,即自87年11月2日迄今再無其他失蹤人之遷入或死亡 、或查有失蹤人行蹤之戶籍資訊記載,復查無失蹤人現今之 生死狀態,故可認於87年11月2日後再無失蹤人之行蹤資訊 ,且失蹤人迄今仍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 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於87年11月2 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失蹤人於失蹤時為57歲,故依法計 算至94年11月2日失蹤滿7年,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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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