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87號
TPDV,111,重家繼訴,87,2023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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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林美珠

被 告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林宜養
陳韋良
陳韋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美月
被 告 林聖閎
林聖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麗玲
陳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三。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芳金蘭」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方金蘭」。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錫男」之記載,應 更正為「林錫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三: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宜養 6分之1 林美珠 6分之1 林美玉 6分之1 林美月 6分之1 林聖閎 12分之1 林聖傑 12分之1 陳韋良 12分之1 陳韋廷 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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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