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許文華
被 告 林政君
胡黎華
林益諄
林益嶸
林慈嬉
林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4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