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2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79,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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