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00號
TPDV,111,訴,1000,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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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凱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燕因111年訴字第1000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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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