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56號
TPDV,111,建,156,202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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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群展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438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
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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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展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