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李中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參 加 人 李強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
被 告 楊偉良(李惠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桂秋
李惠娟(Lade,Lee Hwei-Jwan)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中焱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朱春 玉所立遺囑有爭執,須以他訴訟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299號偽造文書案件是否成 立為據,認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 年11月 1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5299號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 359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件原裁定所依據停止訴訟 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該停止訴訟之裁定 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