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2號
TPDM,112,附民緝,2,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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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呂書華
被 告 郭育漩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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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