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邱玗凌
被 告 江鵬飛
夏御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江鵬飛、夏御軒(下合稱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無罪在案, 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