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36號
TPDM,112,附民,1436,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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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
原 告 冼鈺
被 告 胡益榮

胡家傑


曾立安

謝若妍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參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 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 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 日上午11時57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同日下午12時21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畫面、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是原告既於刑 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 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 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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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