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09號
TPDM,112,附民,1109,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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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附民原告 王碧如

附民被告 張稚宏
徐顯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所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詐欺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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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