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志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於民國112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 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後,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受刑人所執 行上開各案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800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