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0號
TPDM,112,聲保,120,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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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三助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三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三助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1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20180079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12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交簡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確定,前開①至②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7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 4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 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 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91號函所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 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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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