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60號
TPDM,112,聲,2360,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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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詔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55號、112年度執字第69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詔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詔棊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詳 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前揭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固然其 所犯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其 餘部分則受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稽(聲請卷參照),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本件聲請之意見後,斟酌一切 情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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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