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462號
TPDM,112,簡,3462,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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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玳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撤緩調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玳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調偵字第5號




  被   告 林玳安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竊盜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2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2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由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玳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5月5日晚間8時1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寶雅景美店」,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楊昶清管領持有、置於 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藏放於隨身包包內,未經 結帳而攜出店外,隨即逃離現場。嗣楊昶清於同年月8日,盤 點架上商品數量後察覺有異,遂調取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昶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玳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昶清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之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擷圖12張、被告照片2張、如附表 所示商品之售價標籤1份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財物並未扣案,固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惟慮及被告前 於111年9月13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付訖新臺幣(下同) 4萬元乙情,有臺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本 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為憑,堪認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 滿足,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 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謂被告於上開時、地,另竊得告訴人管 領持有之「Perfect專科極效服貼海葡萄保濕面膜23g」1片 等語,惟此除據被告堅決否認在卷外,觀諸現場監視器畫面 亦未能察知被告有無下手行竊該款面膜一節,為告訴人於偵 查中所是認,自不得率為不利被告之論斷。然此部分如成立 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丁 煥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 夽 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價 數量 1 三段除氯淨化蓮蓬頭 299元 1個 2 巧易潔多功能濾水網60入 29元 1包 3 肌研光透潤面膜23ml-白金美白 75元 2片 4 SOMEBYMI安瓶面膜25g-紅鑽石光澤保濕 79元 2片 5 DR.WU超逆齡修復精華乳50ml 1,350元 2瓶 6 寶拉珍選2%水楊酸身體乳210ml 1,220元 2瓶 7 TS6護一生蜜桃煥白凝膠45g 650元 2瓶 8 萊雅活力緊緻積雪草晶透青春露130ml V2 849元 2瓶 9 Advanced杜鵑花酸亮白精華乳霜30ml 599元 1盒 10 帕瑪氏撫紋按摩霜新配方125g 450元 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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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