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461號
TPDM,112,簡,3461,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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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森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該社區通報之住 戶梁立人的警詢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第109- 113頁)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育森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復以被告任意侵入該社區, 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林坤昇和解,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自述之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 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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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