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426號
TPDM,112,簡,3426,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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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羽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852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簡字第1283號),原認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607號)
,嗣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羽寬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羽寬明知其自己並無於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交易中履行交付 價金與貨品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與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以三方詐騙之方式,而接續為下 列行為:劉羽寬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8時許,在不詳地點 連結網路登入「新仙境傳說」網路遊戲暱稱「白布鞋」之帳 號,見陳宜妏以暱稱「伊斯布雷索」帳號刊登以新臺幣(下 同)7,500元為價格販賣虛擬寶物「粉紅天使波利氣球」之訊 息,遂與其聯繫,佯稱:欲購買上開寶物等語。同時復在「 新仙境傳說」網路遊戲之網際網路頁面上,與暱稱「蔡董」 之蔡易庭聯繫,並對蔡易庭佯稱:擬以7,500元之代價,販 賣虛擬寶物「+9背包」等語,因致蔡易庭陷於錯誤而允應, 劉羽寬並提供其名下郵局帳戶之帳號資料以供蔡易庭匯款。 然於磋商過程中,蔡易庭表示為求交易安全,要求在「8591 」寶物交易網之平台上進行交易,雙方遂再議定由劉羽寬另 在「8591」寶物交易網開立蔡易庭名下買家編號「0000000 」之專屬賣場,以供蔡易庭下單付款,劉羽寬因此未能詐得 該7,500元之價金而不遂。又待劉羽寬蔡易庭前開議定完 畢後,其旋即聯繫陳宜妏,並接續對陳宜妏佯稱:請陳宜妏 在「8591」寶物交易網開立開品名稱為「+9背包」、買家編 號為「0000000」之專屬賣場以供付款等語,陳宜妏因此亦 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34分許,在前開「新 仙境傳說」網路遊戲之網際網路頁面上,點選轉讓上揭「粉 紅天使波利氣球」之虛擬寶物予劉羽寬,並依劉羽寬之前開 指示在「8591」寶物交易網開立專屬賣場(買家編號0000000 ),且在該賣場頁面上點選傳送商品已移交之訊息,蔡易



再經由「8591」寶物交易網之付款平臺支付價金7,500元予 陳宜妏劉羽寬即以此等方式詐取上開具經濟價值之「粉紅 天使波利氣球」虛擬寶物得逞,而獲有相當於7,500元之不 法利益。嗣因陳宜妏蔡易庭二人均發覺有異,並向「8591 」寶物交易網申訴,「8591」寶物交易網因此將前揭7,500 元款項退回予蔡易庭,致陳宜妏受有7,500元之損失。全案 經陳宜妏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宜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羽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與 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於同一 時空環境下,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詐欺得利與詐欺取財未 遂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而論以詐欺得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方式獲取所需,而以在網際網路上施以三方詐騙之方式,詐 取他人具經濟價值之虛擬寶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被告欠 缺法治觀念,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 被告犯後承認犯行,已與告訴人陳宜妏達成調解,並履行賠 償完畢,此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並兼衡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詐得利益之經濟價值、身心 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本件調解筆錄上並記載以:告訴 人拋棄民事請求權等意旨明確。故本院就犯罪所得不為沒收 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至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852號
  被   告 劉羽寬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羽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欲以三方詐騙之方式,施行 詐術,而為下列行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民國000 年0月0日下午8時許,在不詳地點連結網路登入「新仙境傳 說」網路遊戲暱稱「白布鞋」之帳號,見陳宜妏以暱稱「伊 斯布雷索」帳號刊登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為價格販賣虛 擬寶物「粉紅天使波利氣球」之訊息,遂與其聯繫,佯稱: 欲購買上開寶物云云;劉羽寬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同時 在「新仙境傳說」網路遊戲中刊登佯裝販賣虛擬寶物「+9背 包」之訊息,蔡易庭見之因而陷於錯誤,以暱稱「蔡董」之 帳號與劉羽寬聯繫,提供「8591」寶物交易網買家編號「00 00000」予劉羽寬要求其開立專屬賣場進行交易;劉羽寬隨 即要求陳宜妏在「8591」寶物交易網開立開品名稱為「+9背 包」、買家編號為「0000000」之專屬賣場以供付款云云,



陳宜妏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34分許,在該 遊戲中交付上開虛擬寶物與劉羽寬,並於「8591」寶物交易 網開立專屬賣場(買家編號0000000),且點選商品已移交, 蔡易庭復在「8591」寶物交易網付款7,500元,劉羽寬因而 取得毋庸支付上開款項之利益,惟因陳宜妏蔡易庭向「85 91」寶物交易網申訴,「8591」寶物交易網將上開款項退回 蔡易庭而未遂。
二、案經陳宜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羽寬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宜妏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被害人蔡易庭於警詢及偵 訊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遊戲電磁紀錄申請書、被告名下 郵局帳戶申設資料暨交易明細、「8591」寶物交易網翻拍照 片、「新仙境傳說」網路遊戲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徵本件被告供述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劉羽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 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未遂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復被 告因詐欺犯行而獲取價值7,500元之網路遊戲虛擬寶物,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江宇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筱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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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