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911號
TPDM,112,簡,291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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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定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4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定穎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定穎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華梵大學學生 ,與同校學生陳祐謙同住在校內明鏡樓314號房宿舍。詎郭 定穎因不滿陳祐謙檢舉其在宿舍內吸菸,竟基於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宿舍內 ,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未經陳祐謙之同 意或授權,即冒用陳祐謙之名義寄送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至 華梵大學校長信箱,以表彰陳祐謙具名檢舉之意,而行使該 等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陳祐謙華梵大學校長室 對於檢舉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郭定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祐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華梵大學校長秘書劉 有娟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訴人陳祐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 E群組「111明鏡3+4」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 罪,以文書論。(第1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 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項)」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未經告訴人 陳祐謙之同意或授權,接連發送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冒用 告訴人陳祐謙名義寄送電子郵件,表彰告訴人陳祐謙具名檢 舉之意,依前揭規定,該電磁紀錄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 文書無訛。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 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行,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基於同一冒用告訴人陳祐謙名義為檢舉之目的,於密接 之時、地,寄發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僅論以 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陳祐謙之同意 或授權,擅自冒用他人名義寄發電子郵件,足生以損害於告 訴人陳祐謙華梵大學校長室對於檢舉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時之年紀、目前就讀大學之 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上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見偵卷第6頁之被告警詢筆錄),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
編號 時間 寄件人名義與電子郵件地址 信件主旨 信件內容 1 112年5月7日凌晨3時27分 趙沅凱 000000000000000il.com 學校宿舍有人抽菸 校長你好我是陳祐謙 佛藝系一年級 現在住在314房 我要跟你投訴宿舍近期有人在房間抽紙菸呵電子菸 而抽紙菸的人有謝俊林曉群 王晟張家豪 鄭懷全 曾文聖 然後電子菸是陳廷禹 我有跟宿管講可是被謝俊恩樓長知道了他叫林曉群 張家豪 鄭懷全把我關廁所還潑我水 我是已經受不了了才跑來跟校長投訴的 要不然我想叫衛生局的人來查學校 我的手機(手機門號詳卷) 2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 趙沅凱 000000000000000il.com 舉報最近宿舍有人吸食毒品 校長你好我是314房的陳祐謙我要舉報最近宿舍有很濃的塑膠味飄出,我問了311房的鄭至珩,他說最近謝俊恩樓長在吸食大麻,而且不是第一次了謝俊恩樓長上學期的時候,還在新生宿營的時候 帶人一起吸食大麻,吸食者有王晟陳廷禹 林曉群 張家豪 邱子宏 謝俊恩 3 112年5月9日晚間8時56分 趙沅凱 000000000000000il.com 舉報有人涉嫌人生攻擊 校長你好我是314房的陳祐謙 佛藝系一年級 今日5月9號下午2點十分,306房的鄭懷全和 408房的陳廷禹進入我314房丟臭味彈,導致我現在房間都是那個味道,聞到我都想吐,我不知道他們為何要這樣做,如果校長在不處理的話,我就只好請相關單位上來查了,我的電話:(手機門號詳卷) 4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 陳祐謙 000000000000000il.com 我希望319房的郭定穎能換房間 校長你好我是314房的陳祐謙 佛藝系一年級,我想提出能否把319房的郭定穎調到跟 408房的陳廷禹一起住,因為408房的陳廷禹一直來找319房的郭定穎,導致我睡眠品質受到干擾,郭定穎原本在314房的時候,408房的陳廷禹就常常來找郭定穎 我想說乾脆讓他們住一間這樣就不會再影響到其他人的睡眠品質,如果可以請校長多多幫忙,我的電話:(門號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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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