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897號
TPDM,112,審訴,189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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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祥


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405、18848號、112年度調偵字第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祥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榮祥與姜品薰(由本院另為判決)為 夫妻,渠等共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1月16上午10時6分許,由姜品 薰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提款卡放置在新北市新店區捷運總站置物櫃內,及於翌 (17)將被告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企銀帳戶)、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商銀帳戶)之提款卡,寄至臺北市○○○○街00號之統一超商榮鑽門市,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銀 行帳號,詐欺集團成員收得上開款項後,旋即提領一空,因 認被告陳榮祥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等語。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 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即應為無罪之判 決。再檢察官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 986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被害人之指述、被 害人與詐騙集團聯絡之通訊紀錄、匯款紀錄截圖、相關報案 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上海商 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上開台企銀、上海商銀帳戶為其所有,惟堅 詞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所有 之上開台企銀、上海商銀提款卡平都是放在姜品薰那邊, 姜品薰會用這兩個帳戶幫伊繳費,伊需要領錢也會由姜品薰 幫伊提款,伊沒有將上開提款卡提供詐欺集團,姜品薰提供 當時伊不知情等語。經查:
㈠、上開台企銀、上海商銀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之帳戶,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於如附表所 載之時間、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使其等依指 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並遭提領殆盡等情,有被害人之指述 、被害人與詐騙集團聯絡之通訊紀錄、匯款紀錄截圖、相關 報案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上 海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此部分客觀事實, 均堪認定。
㈡、然查證人姜品薰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被告所有之上開台企 銀、上海商銀帳戶提款卡,平係由其保管使用,且其將提 款卡寄出時,被告並不知情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2280號 卷第10至11頁、第147頁,112年度偵字第18848號卷第15頁 )。而依姜品薰提供帳戶時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可見 姜品薰曾多次表示其配偶不知情等語,亦有姜品薰與詐欺集 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 18848號卷第19至59頁)在卷為憑,足佐證人姜品薰前開證 述與事實相符,堪認姜品薰提供上開帳戶時被告並不知情之 事實,足見被告前開所辯非虛。
㈢、是被告既於姜品薰提供帳戶時不知情,已難認有起訴意旨所 指犯行,卷內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起訴意旨所 指之犯意或犯行,自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 ,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起訴意旨所認之犯行,是檢察官提出 之事證,不能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前揭犯行之心證,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附表
編號害人 詐騙期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林松慶 111年11月20 下午5時11分許 佯稱為東海模型店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訂單數量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林松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5時46分許 25,98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賴寶墩 111年11月20 下午6時42分許 佯稱為全家福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刷卡金額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賴寶墩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7時18分許 29,988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瑞庭 111年11月20 下午4時7分許 佯稱為溫點商店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訂單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林瑞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5時54分許 12,16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孫宇衡 111年11月20 下午7時57分許 佯稱為東海模型店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刷卡金額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孫宇衡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8時24分許 16,060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張詠政 111年11月20 - 佯稱為店家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訂單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張詠政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5時52分許 24,98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午7時6分許 50,000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午7時8分許 8,000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陳維德 111年11月20 下午6時55分許 佯稱為東海模型店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刷卡金額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陳維德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7時16分許 15,123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蘇璦 111年11月16 下午6時41分許 佯稱為民宿業者,表示因作業疏失致訂單錯誤,需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使蘇璦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6 下午7時28分許 49,989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 下午7時36分許 49,989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志豪 111年11月16 下午5時19分許 佯稱為露天網路商城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前次購買商品金額錯誤,需按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使陳志豪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6 下午5時55分許 2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吳芝芳 111年11月20 下午7時30分許 佯稱為博客來書局之客服人員,表示因作業疏失致扣款設定錯誤,需按指示操作更正云云,致使吳芝芳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期、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0 下午8時23分許 5,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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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