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楊謹如
被 告 林家順 另案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