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2403號
TPDM,112,審簡,240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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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33
號、第21703號、第21924號、第25162號、第25569號、第27148
號、第27817號、第281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2346
號、第39851號、第4347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62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昌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王信昌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 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提供自己申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使用,因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人 不同,使用者可藉此躲避檢警追查,該門號即有可能遭詐騙 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且現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甚為 簡易方便,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 以自己名義申辦即可,而無收購他人門號之必要,又詐騙集 團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電話,從事詐欺取 財犯罪,因而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檢警查緝,迭經媒體廣 為披載等情,猶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 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 112年2月15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 司)之直營門市,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並以新臺幣(下 同)3,000元之代價將上揭門號出售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小胖」之成年人。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 SIM卡後,持之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 戲橘子公司)註冊會員並進行進階認證,成功辦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可供儲值遊戲點數至此部分帳號。嗣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 所示詐術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購買憑證上



卡片序號及密碼等資料拍照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 成員即將該等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二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 ,以此方式詐得各該遊戲點數利益。嗣經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察覺有異,報警查悉上情。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二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二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遊戲點數購買證明、附表一所示G ASH會員帳號之註冊資料及點數儲值明細表等資料(具體證 據名稱如附表三所示)。
 ㈢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王信昌於 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所申辦門號之查詢資料各1份。 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交付以自己 名義申辦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予不詳人士使用,供其等作為 詐欺首揭被害人之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僅為他人之 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 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 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 助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誤認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然此不涉及變更起訴法條,由本院逕予更正。檢察官移送 併辦意旨(112年度偵字第32346、39851)即附表二編號9、 12被害人部分,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申辦並交付附表一編號2、3、6門號,並供不法份子用以 申辦附表一編號2②③、3②、6之GASH帳號,用以儲值附表二編 號10、11被害人受騙提供之遊戲點數部分,雖未於本件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且未據檢察官移送本案併辦(此部分犯 罪事實另經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及在該案移送併辦,由本



院另分案112年度審易字第201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及退併辦 )。然此部分被害人遭騙經過,經被害人指述明確在卷,本 院並調取112年度審易字第2018號案件卷證查核無誤。而被 告於112年2月15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向台灣大哥大公司、 遠傳公司之直營門市,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共10個行動電話門 號,並將10個門號全數出售給「小胖」等情,據被告陳述明 確在卷,並有上開門號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而附表一編號2 至6門號,嗣供用以認證之GASH會員帳號,註冊時間均為同 日,且附表二各被害人受騙提供遊戲點數之時間亦相近,堪 信被告所述屬實。據此以論,被告既係1次交付包含附表一 編號2、3、6在內之10個行動電話門號予不法份子,並經不 法份子用以認證附表一所示各該帳號,再用以詐欺附表二所 示各被害人,即應認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行為侵害附表二各 被害人法益,從而被告申辦並交付附表一編號2、3、6門號 ,並供不法份子用以申辦附表一編號2②③、3②、6之GASH帳號 ,幫助不法份子詐騙附表二編號10、11被害人遊戲點數部分 ,與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並已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擴張犯罪事實供其辯論 ,資足保障被告防禦權,本院自得一併審判,特此敘明。 ㈢被告前違反洗錢防制法1罪、竊盜2罪、搶奪1罪,經本院以11 1年度聲字第9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11年12月 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考。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衡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被告所詐欺 罪所侵害之財產法益相同,足見被告經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 知警惕,執行完畢又犯本案,應認具有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於主文不再贅載累犯)。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詐騙案件盛行,前即曾因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予不詳之人使用,經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取詐騙贓款工具, 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549號判決論罪科刑,本案又隨意 將個人申辦之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 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犯行,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另案入監前打臨 工,有作才有薪資,月收入不固定,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 需要扶養父親,母親已過世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交付門號數量、所生危害、 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偵查時陳稱其賣出門號,收到3,000元,據此認定被 告實際犯罪所得為3,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3472號併辦意旨 略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去財不確定犯意,於112年2月15日 申辦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門號,出售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該集團成員於同年0月0日下午6時36 分許以該門號認證遊戲橘子帳號「yaoshou971」(即附表一 編號4③),嗣詐騙集團成員對劉育瑄施詐,使劉育瑄陷於錯 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依指示該遊戲點數序號、密碼 ,經詐騙集團成員儲值至「yaoshou971」帳號,因認被告此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取財罪等語。
 ㈡經查,觀之此部分併辦卷內所附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檢附遊戲 點數交易明細,確可見購買遊戲點數卡片序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下合稱員警追溯序號)之各5000點遊戲點數,於112年0月 0日下午6時35分至36分間,儲值至附表一編號4③帳號乙情。 然經勾稽劉育瑄報案時檢附之購買遊戲點數原始憑證,除其 他已追溯出儲值帳號之卡片序號(此部分無證據足認被告具 有犯意聯絡)外,尚有記載卡片序號「1170293011」、「11 70293012」、「1170293009」、「1170293010」號之憑證未 經檢警追溯儲值帳號,惟卷內全無卡片序號「1170293211」 、「1170293212」、「1170293209」、「1170293210」號之 原始憑證,顯可疑告訴人報案時,員警誤記載其購買者為上 開員警追溯序號,再憑此錯誤序號溯源查出儲值至附表一編 號4③帳號乙情,是自難僅憑上開記載員警追溯序號點數儲 值至附表一編號4③帳號之遊戲點數交易明細,驟認被告提供 附表一編號6門號之行為,涉犯幫助詐欺劉育萱之犯嫌。此 外,卷內亦欠乏任何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為與劉育萱 受騙交付遊戲點數有關,或被告與實際詐騙劉育萱之不法份 子間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難令其擔負此部分罪責。 職是,此部分併辦意旨與本件經論罪科刑部分不生實質上一 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件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千瑄、黃珮瑜移送 併辦、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電信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 遊戲橘子帳號 認證時間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bang66oei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 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76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9分 ②yaoshou975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14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③yaoshou977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16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80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22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79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20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73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8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72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7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③yaoshou971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5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65 112年2月16日晚上9時50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67 112年2月16日晚上9時56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yaoshou970 112年2月16日晚上11時27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目前尚無證據足認此部分門號業供認證註冊相關門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儲值時間、遊戲點數及帳號 1 許寶云 112年3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許寶云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1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bang66oei 2 邱煢恩 112年3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邱煢恩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3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3,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6 3 張依涵 112年3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張依涵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1,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80 4 陳正忠 江婷婷 112年3月4日,向告訴人江婷婷佯稱要請其代購遊戲點數而取得告訴人江婷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號碼,另向告訴人陳正忠佯稱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使告訴人陳正忠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5分許,轉帳18,500元至告訴人江婷婷上開帳戶,再由告訴人江婷婷用以購買遊戲點數,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分至7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44,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3。 5 陳盈楹 112年3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陳盈楹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至8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共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 yaoshou973 6 王柔筑 112年3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王柔筑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8分至9分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共1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65 7 石心弦 112年3月3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石心弦聯繫,佯稱握有告訴人石心弦之私密影片,要求購買遊戲點數贖回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112年0月0日下午6時24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共3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67 8 蘇國偉 112年3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蘇國偉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5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2。 9 張玟婷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告訴人張玟婷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8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1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3。 10 許維庭 112年3月4日晚上11時許起,使用Rooit交友軟體結識許維庭,並使用LINE暱稱「L」向許維庭佯稱:伊為酒店公關,如要見面須配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共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5;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至5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3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0; 112年3月7日晚上7時39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2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7; 112年3月7日晚上10時6分許至12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3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9。 11 何瑞宸 112年3月7日晚上7時2分許起,假冒客服人員向何瑞宸佯稱:伊為交易過程帳號輸入錯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至5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共1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0。 12 張天富 112年3月3日起,使用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張天富,並使用LINE暱稱「許筱雯」向張天富佯稱:如要見面須給予見面費配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112年0月0日下午6時36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1,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1。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交易證明及其他證據 1 許寶云(告訴) 112年3月8日警詢(偵18833卷第45頁至第53頁)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遊戲橘子公司回函(偵18833卷第27頁至第37頁、第57頁、第99頁至第101頁) 2 邱煢恩(告訴) 112年3月3日警詢(偵21703卷第9頁至第11頁)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遊戲橘子公司回函(偵21703卷第13頁至第25頁、第51頁至第58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3 張依涵(告訴) 112年3月7日警詢(偵21924卷第7頁至第1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遊戲點數購買證明、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924卷第13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47頁) 4 陳正忠(告訴) 112年3月4日警詢(偵25569卷第136頁至第138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偵25569卷第135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5頁至第146頁) 5 江婷婷(告訴) 112年3月31日警詢(偵25569卷第29頁至第30頁)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5569卷第33頁至第55頁、第71頁至第83頁) 6 陳盈楹(告訴) 112年3月4日警詢(偵25162卷第9頁至第11頁) 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遊戲點數購買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62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5頁) 7 王柔筑 112年3月4日警詢(偵27148卷第7頁至第8頁)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148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9頁至第26頁) 8 石心弦(告訴) 112年3月3日警詢(偵27817卷第7頁至第15頁) 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遊戲點數購買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7817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37頁、第67頁至第69頁) 9 蘇國偉(告訴) 112年3月4日警詢(偵28169卷第5頁至第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遊戲點數購買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偵28169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9頁至第57頁) 10 張玟婷(告訴) 112年3月6日警詢(偵32346卷第19頁至第20頁)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2346卷第25頁至第71頁、第141頁至第145頁) 11 許維庭 112年3月4日、同年4月6日警詢(偵24457卷第13頁至第1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遊戲點數購買證明、購買遊戲點數明細、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偵24457卷第21頁至第28頁、第34頁至第57頁) 12 何瑞宸 112年3月8日警詢(偵28169卷第9頁至第13頁) 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遊戲點數購買證明、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偵28169卷第27頁、第31頁至第49頁、第57頁至第61頁) 13 張天富(告訴) 112年7月31日警詢(偵39851卷第13頁至第16頁) 遊戲點數購買證明、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9851卷第17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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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