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0660號、第22198號、第22585號)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054號、第26721號、第27789號、第27
79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思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李思翰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 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 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 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1 年11月中旬,依TELEGRAM通訊軟體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人指示,先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臨櫃開通線上約定轉 帳帳戶功能後,旋在新北市三重區之某國小,將本案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該該人,並以TELEGRAM通訊軟體告 知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上開金額旋遭提領一空,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 ㈣被告李思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 並修正第16條條文,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茲比較如 下: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可見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洗錢防制法雖於本次修正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一、任何 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 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 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 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二、違 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三、違反第 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 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 以內再犯。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 ,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五、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 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 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或逕予關閉。六、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 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 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七、警政 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 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 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 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 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
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 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 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可見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 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 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 」規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 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 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 ,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 問題。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本 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供他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並藉此轉移款項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欺取 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 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 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 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 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24054、26721、27789、27790號),與本案起訴並 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遞減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任意將個人申辦之金融 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 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8之告訴人於本院達成和解,約 定分期賠償告訴人之部分損失,並已全數清償完畢,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目前從事縫 紉業,月收入4萬5,000元至5 萬元,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 需要扶養父親及伯父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 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 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所處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此外,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取得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耀賢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張詠晴 (提告) 於111年12月4日中午12時34分許,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逆風飛鷹」之帳號,向張詠晴詐稱:可操作「DEFI」投資平臺獲利,因出金時輸入密碼錯誤致帳號遭封鎖,須支付獲利始可解鎖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1分、下午6時36分許,匯款1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2 鄭苡廷 (未提告) 於000年00月間起,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立翔」、「科技顧問-張隆德」等帳號,向鄭苡廷詐稱:可操作「DEFI」投資平臺獲利,出金時需支付匯款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3 鍾博原 (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姓名、年籍不詳、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夢想家人生」、「凱傑-總經理」、「耀光【黑科技】」等帳號,向鍾博原詐稱:可在「moxcfn」網站儲值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如欲出金需支付費用參加活動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9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4 潘琇文 (未提告)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分許,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尖端科技Advanced」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潘琇文詐稱:可操作「METAMAX」網站投資外匯獲利,如欲出金需再入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分、同年月0日下午6時38分許匯款1萬元、2萬元至本案帳戶 5 黃鈴嵐 (提告) 於111年12月初,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星光鑽石為好友」、「DEFI」、「科技顧問-張隆德」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黃鈴嵐詐稱:可操作「DEFI」投資平臺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晚上7時40分、同年月0日下午4時10分、13分匯款1萬元、3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6 蔡宛容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智盈 Allen」、「LBANK」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蔡宛容詐稱:可操作「愛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虛擬通貨或博弈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晚上7時28分、30分、34分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至本案帳戶 7 陳美月 (未提告) 於000年00月間,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逆風飛鷹」、「DEFI」、「科技顧問-張隆德」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美月詐稱:可操作「DEFI」投資平臺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9分、同年月0日下午4時58分許匯款1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8 賴宣伶 (提告) 於111年12月5日,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創金新世紀」、「DEFI」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賴宣伶詐稱:可操作「DEFI」投資平臺獲利,因出金時輸入密碼錯誤致帳號遭封鎖,須支付獲利始可解鎖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59分、同年月0日下午5時15分許匯款1萬元、1萬9,000元至本案帳戶 9 黃映璇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2日10時5分許,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理想文化【投資Future】」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黃映璇詐稱:可操作「MOXC Global」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且因出金操作過程錯誤需另行支付賠償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0 徐祥雲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1日,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致富CAMPUS」、「Allen鄭」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徐祥雲詐稱:可操作「NFTSIF.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58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1 吳穎涓 (提告) 於111年12月4日中午12時許,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Shelby/雪爾比」、「賴(X)」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吳穎涓詐稱:可操作「KION」網站投資博弈獲利,因出金時輸入密碼錯誤致帳號遭封鎖,須支付獲利始可解鎖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26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2 劉杰 (提告) 於111年11月28日,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geoff(阿傑)」、「starlux」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劉杰詐稱:可利用外掛程式鑽網站漏洞,客服會提供條碼、帳號供轉帳投資,另因出金所投資帳戶有多個異常IP登入導致遭封鎖,需支付費用升級VIP解鎖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7分許匯款2萬元至本案帳戶 13 林宏凱 (提告)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5G科技」、「凱傑-總經理」、「耀光【黑科技】」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宏凱詐稱:可操作「MOXC Global」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4 李振家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4日,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竣凱tony」、「Long」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李振家詐稱:可儲值「BELLAAGLO」網站帳戶,有專人代操獲利,另因出金所投資帳戶有多個異常IP登入導致遭封鎖,需支付費用升級VIP解鎖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3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5 王筱媛 (提告) 於000年00月間,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芮」之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王筱媛之國小同學「謝雨芮」,向王筱媛詐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晚上7時29分許匯款13萬4,810元至本案帳戶 16 李宜純 (未提告) 於111年10月29日,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開創科技娜娜moxc」、「凱傑-總經理」、「耀光【黑科技】」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李宜純詐稱:可操作「MOXC Global」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7 胡書華 (提告) 於111年8月28日起,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Jay」、「Leo Lee李/財務規劃主治專家」、「coinmarketcap財務部門」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胡書華詐稱:可操作「Bitfinex」投資平臺獲利,出金時須另行支付手續費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1分16秒、41分54秒,匯款5萬元、2萬5,000元至本案帳戶 18 翁玉娟 (提告) 於111年11月26日起,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盛事藍圖」、「DEFI」、「科技顧問-張隆德」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翁玉娟詐稱:可操作「defikrb」投資網站獲利,出金時需支付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7分許,匯款14萬7,040元至本案帳戶 19 黃筱雯 (提告) 於111年12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星光鑽石」、「科技顧問-張隆德」、「DEFI」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黃筱雯詐稱:可操作「DEFI」投資平臺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9分、42分匯款5萬元、2萬元至本案帳戶 20 簡煜庭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4日起,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竣凱Tony」、「Long」、「bellagio」等帳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向簡煜庭詐稱:可操作「BELLAGIO」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晚上7時59分、晚上8時8分許匯款1萬5,000元、1萬5,000元至本案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張詠晴 (提告) 111年12月8日警詢(偵10660卷第55頁至第5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結果截圖照片2張、帳戶資料、虛假投資契約協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63頁至第67頁、第71頁至第87頁) 2 鄭苡廷 (未提告) 111年12月15日警詢(偵10660卷第89頁至第9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虛假投資契約協議、帳戶交易明細(偵10660卷第93頁至第95頁、第101頁至第107頁) 3 鍾博原 (提告) 111年12月9日警詢(偵10660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虛假投資契約、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115頁至第157頁) 4 潘琇文 (未提告) 111年12月12日警詢(偵10660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投資網站操作畫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163頁至第183頁) 5 黃鈴嵐 (提告) 111年12月12日警詢(偵10660卷第185頁至第18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191頁至第218頁) 6 蔡宛容 (提告) 111年12月15日警詢(偵10660卷第219頁至第2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單、投資網站操作畫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0660卷第225頁至第231頁、第235頁至第245頁) 7 陳美月 (未提告) 111年12月12日警詢(偵10660卷第247頁至第24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單、虛假投資契約協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253頁至第255頁、第261頁至第263頁、第267頁至第281頁) 8 賴宣伶 (提告) 111年12月14日警詢(偵10660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287頁至第290頁、第297頁、第307頁至第321頁) 9 黃映璇 (未提告) 111年12月10日警詢(偵10660卷第323頁至第3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投資網站操作畫面、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327頁至第349頁) 10 徐祥雲 (未提告) 111年12月24日警詢(偵10660卷第351頁至第35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359頁至第361頁、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75頁至第417頁) 11 吳穎涓 (提告) 111年12月14日警詢(偵10660卷第419頁至第42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虛假投資契約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421頁至第431頁) 12 劉杰 (提告) 111年12月26、28日警詢(偵10660卷第433頁至第441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網站頁面截圖、虛假投資契約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10660卷第443頁、第455頁至第473頁、第479頁至第515頁) 13 林宏凱 (提告) 111年12月25日警詢(偵10660卷第517頁至第52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詐騙網站頁面截圖、虛假投資契約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521頁至第525頁、第529頁至第560頁) 14 李振家 (未提告) 111年12月26日警詢(偵10660卷第563頁至第5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60卷第567頁至第569頁、第573頁至第593頁) 15 王筱媛 (提告) 112年3月1日警詢(偵22198卷第53頁至第5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2198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65頁、第71頁至第140頁) 16 李宜純 (未提告) 112年1月26日、同年3月11日警詢(偵22585卷第7頁至第1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虛假投資契約協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2585卷第67頁至第89頁、第123頁至第133頁) 17 胡書華 (提告) 111年12月13日警詢(偵24054卷第19頁至第2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24054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78頁至第105頁) 18 翁玉娟 (提告) 112年1月7日警詢(偵26721卷第9頁至第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詐騙網站頁面截圖、虛假投資契約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6721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48頁、第49頁至第137頁) 19 黃筱雯 (提告) 111年12月16日警詢(偵27789卷第7頁至第1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虛假投資契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詐騙網站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7789卷第49頁、第53頁、第57頁、第63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91頁至第119頁) 20 簡煜庭 (未提告) 111年12月23日警詢(偵27790卷第7頁至第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27790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