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57
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王信昌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 門號任意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因此提供不法集團分子作為 詐欺工具,藉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追查,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7日前 某時,將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2、3、6所示門號出售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胖」之人使用。嗣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持之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接受簡訊認證如附表一編號2 、3、6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yaoshou975」、「yaoshou977 」、「yaoshou979」、「yaoshou970」。該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即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 術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 ,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 及密碼提供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即將該等 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因認 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他人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 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 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 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 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
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 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 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 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 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 )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被告因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小 胖」,嗣供詐騙集團成員註冊認證附表一編號1、2①、3①、4 、5所示GASH會員帳號,並用儲值被害人許寶云等8人受騙提 供之遊戲點數,被告因此所犯幫助詐欺得利犯行,另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33號、第21703號、第21924 號、第25162號、第25569號、第27148號、第27817號、第28 169號),並於112年8月21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 審易字第1626號分案審理(下稱前案)等情,經本院調取該 案卷證查核無誤。而被告於112年2月15日,在臺北市萬華區 ,向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直營門市,申辦如附表一 所示共10個行動電話門號,並將10個門號全數出售給「小胖 」等情,據被告於前案偵訊及法院審理時陳述明確在卷,且 有前案卷內表一各門號查詢資料可憑。而附表一編號2至6門 號,嗣供用以認證之GASH會員帳號,註冊時間均為同日,加 以本件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受騙提供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之 時間,與前案被害人相近,堪信被告所述屬實。據此以論, 被告既係1次交付包含本案及前案在內之附表一所示10個行 動電話門號予不法份子,並經不法份子用以認證附表一所示 各該GASH帳號,再用以詐欺前案及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即 應認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前案及本案各被害人數法 益,從而本案起訴部分,與前案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 係,屬同一案件。本件經檢察官起訴,於112年9月28日繫屬 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28日北檢銘月112 偵24457字第1129093123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 憑,顯較前案繫屬法院在後,本案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 即屬檢察官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準此,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851號固以同一 案件為由移送本件併辦(即被告幫助詐欺附表二編號2被害 人部分)。惟本件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則檢察官此部分 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自無從於本件併予審究,應退由檢 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備註:
本件檢察官起訴、移送併辦部分,雖各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 理、退併辦,然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案為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於前案審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電信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 遊戲橘子帳號 認證時間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bang66oei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 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76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9分 ②yaoshou975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14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③yaoshou977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16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80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22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79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20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73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8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72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7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③yaoshou971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5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65 112年2月16日晚上9時50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67 112年2月16日晚上9時56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yaoshou970 112年2月16日晚上11時27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目前尚無證據足認此部分門號業供認證註冊相關門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儲值時間、遊戲點數及帳號 1 許維庭 112年3月4日晚上11時許起,使用Rooit交友軟體結識許維庭,並使用LINE暱稱「L」向許維庭佯稱:伊為酒店公關,如要見面須配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共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5;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至5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3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0; 112年3月7日晚上7時39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2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7; 112年3月7日晚上10時6分許至12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3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9。 2 何瑞宸 112年3月7日晚上7時2分許起,假冒客服人員向何瑞宸佯稱:伊為交易過程帳號輸入錯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至5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共1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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