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0號原 告 莊家品被 告 沈燿樟 龔哲毅 游旻晉 吳秉霖 林振岡 黃顯鈞 邱柏勲 林瑞豪 林葦華 諶祐德 蔡軾泓 陳禹丞 劉坤榮 黃家俊 黃煜翔 鄭志騰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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