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簡上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
上 訴 人 吳博毅
指定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7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博毅因業務侵占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